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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办学校“五证”齐全方可招生

时间:2006/12/2|

阅读量:1542|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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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深圳特区报

我市民办教育管理规定昨起正式实施

民办学校“五证”齐全方可招生

【本报讯】(记者李玫)作为《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昨起正式开始实施,《规定》在规范和扶持民办学校发展上,就设立与变更、教学教务管理、财务管理、终止与清算、用地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证件齐全才能招生

根据《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批准或备案文件等“五证”后,方可按照审批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其中,民办学校招生前,属于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收费批准文件;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将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部门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明确,我市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应报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另外,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还将建立民办学校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和校园安全保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财务状况和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明年出台

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参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分别制定有关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安全规范。根据《规定》,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实施前,已经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年内达到相应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除了市、区政府分别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外,为了保障民办学校办学透明度,《规定》还提出了多项民办学校应向社会公告的内容。按照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设立、撤销、终止、重要变更、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范围、安全事故和被追究法律责任诚信记录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此外,民办学校的设立、撤销、终止、重要变更,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学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审批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免费提供审计结果的公告平台。

民办教师将有最低工资标准

在保障民办教师工作稳定和继续教育方面,《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与聘任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范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主要内容包括:聘任职位、职责、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聘任期限、继续教育以及违约责任等。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每年继续教育学时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相同。

由于我市民办教师待遇一直较低,对此,《规定》要求,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民办学校未按规定执行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同时向教师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并由审批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记者李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