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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级官员出差方可乘飞机头等舱 差旅交通标准

时间:2006/12/8|

阅读量:1575|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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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6年12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7日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作出了规定(详见列表)。

    《管理办法》指出,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管理办法》规定,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另据新华社消息,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样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将中央国家机关召开会议分为三类,并分别对各类会议进行了相关规定。

    其中,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根据上述《办法》一类会议,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

  ■中央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交通标准

职   务

出行方式

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一等舱;
飞机:头等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
飞机:普通舱(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
飞机:普通舱(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