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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婚姻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时间:2006/12/9|

阅读量:1709|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作者:li2285
日前,在深圳某杂志社编辑部里,在编辑、摄影师的见证下,深圳女青年秦小狄与相恋6年的男友签订了一份“限期婚姻协议书”,约定婚姻期限为8年,8年后双方自动到民政部门解除婚约。(12月1日《新快报》)

情侣婚前签约说定8年分手,这确实让人感到新鲜。因此,当事人自称挑战传统婚姻观念,并希望能通过他们的行为,引起人们对婚姻质量、婚姻与爱情关系的讨论和关注。不过,也许观念过于超前,多数市民表示无法理解。

在笔者看来,所谓的“限期婚姻协议”,两情侣婚前约定8年分手,纯属“君子协定”性质,更多地具有一种“行为艺术”的意义,根本无法也不可能指望它在8年后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社会不必对这一纯私人性质的协议有所感冒。

首先,情侣之间签订诸如“限期婚姻协议”、“青春损失费协议”之类的君子协定,完全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自我约束,当事双方如果认真履约,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它就有效,如果一方反悔它就立即失效。比如一旦因为一方过错而分手,主动履行协议赔偿对方事先约定的青春损失费,那么协议就有效,并不得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请求退还赔偿费用。对于“限期婚姻协议”也是这样,如果双方均没有异议,8年后自觉履行协议共同选择分手,办理法定手续后就可以分道扬镳。而如果一方不同意分手,不愿意履行该协议的话,对方无法依据这个“限期婚姻协议”而诉请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因为这样的身份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限期婚姻协议”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自觉自愿,不具有任何意义上的强制力保障。

其实,为了保证婚姻里一直都有爱情存在,“限期婚姻协议”当事人并没有选择对爱情和婚姻的用心经营,而是选择了相反的道路,这与他们所希望达到“引起人们对婚姻质量、婚姻与爱情关系的讨论和关注”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因为8年分手的君子协定,只能让夫妻双方各怀心腹事,在婚姻生活中难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这本身就是爱情和婚姻的最大威胁,也是有力杀手。从这个意义上看,“限期婚姻协议”当事人选择的爱情保鲜手段与目标之间是不匹配的,因此结果很可能是南辕北辙。

总之,年轻人追求爱情和婚姻幸福是应该的,但有病乱投医式的应对方法却很不可取,“限期婚姻协议”不具有任何借鉴意义,其他年轻人不宜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