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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诉讼费交纳办法为何由我们制定

时间:2007/1/9|

阅读量:1364|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01-09 来源:新华网  
“打不起官司”一直是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一大问题。

  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日前由国务院发布后,社会普遍认为由国务院制定的这一诉讼费交纳办法,不仅澄清了以前诉讼费收取中的一些模糊概念,而且逐一细化标准并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这对打官司的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好事,成本降下来了。但同时也有不少人表示,不理解诉讼费交纳标准为什么由国务院而不是像原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就此问题,记者今天(8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

  国务院是根据中央有关部署作的

  针对社会上一些相关质疑,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承办。

  这位负责人说,相比较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比较注意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普遍听取各方意见,并对典型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既注重解决群众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又注意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将收费主体作主线改为以交纳主体作主线

  名称由原来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改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意味着以收费主体作为主线改为以交纳主体作为主线,它强调司法资源是国家资源,当事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成本,不能全部由纳税人承担,因此打官司的当事人有义务要交纳费用。

  所有诉讼收费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这一办法

  办法第3条明确,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就是说,从今年4月1日起所有的诉讼收费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这一办法。

  “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被取消

  与原来收费办法使用的“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等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不同,新办法的诉讼费交纳范围非常明确,只有三类: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申请费;三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出庭日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此外,新办法还规定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四种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5个方面降低了诉讼费交纳标准

  新办法从5个方面降低了诉讼费交纳标准,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为2.5%。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原来是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收费,新办法改为只要不超过20万元的,都不用另行交纳费用。在目前中等以及不发达地区,20万元基本能包括房产在内的农民的全部财产。

  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不是如原来按标的收费。这种改变,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案件的标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财产,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利于降低“民告官”成本。

  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改为先执行后交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按照原来的收费办法,法院执行费必须由申请人先预交后执行。新办法调整了一下顺序,变为先执行后交费,而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有利于加大被执行人的责任,引导他们尽快履行义务,否则违法成本将加大。

  明确了缓减免交的十几种具体情形

  区别不同情形,新办法对司法救助制度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第44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第45条、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的十几种具体情形。

  新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具体程序、法院作出缓交决定的时限等,如法院对于当事人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记者 李立)(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