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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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10日的北京市委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今后,北京市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执行的是中央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去年9月,中央对规定的原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规定,今后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无需上报。而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首次被列入了上报的范畴。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本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发生规定所列事项后的30日内,按要求进行报告,本市的中管干部、市管干部要于每年1月2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赵耕) 新闻回放 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 会议认为,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央制定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我们党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精神,制定本市关于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对于保证全市党员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市委常委会以及全市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重要意义,自觉严格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本市关于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实事求是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汲传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