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陈一舟 作者文集
1月22日,中央出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决定。《决定》指出当前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政策内生育水平明显上升。特殊人群超生抬头,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严惩。
正如有些专家所言,名人富人想生就生,长此以往,人为使得财富数量、声望值与人口出生量成正比。而这种人口出生“两极分化”现象,也必将造成一些不和谐因素。因此,严惩名人富人超生,势在必行。然而,怎样严惩呢?
前不久,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表示,目前仍然要以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为主,在法律上研究加强处罚,在社会舆论上进行谴责。法治与德治双管齐下,的确是一种可行的“严惩”之道,但在具体操作中究竟该如何“法治”、如何“德治”,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长期以来,超生(包括名人富人超生)一般由有关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这个概念,是在2002年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出现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实际上,社会抚养费并未成为阻挡名人富人超生的门槛。对于有钱阶层而言,几万与几十万的社会抚养费犹如小菜一碟。因此,如果继续单纯以提高社会抚养费数额作为严惩富有阶层超生的“法治”手段,其作用就可想而知了。至于“德治”,作用同样有限,指望具有超生欲望的富有群体在社会批评声中进行道德自律,进而产生行为自觉,实在是有点不太现实。
由是观之,严惩名人富人超生并取得实效,“法治”思路必须拓展——尽快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考虑用更多的法律惩处手段对“单一罚款式处罚”进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以制度跟进来督促道德自律——比如将名人富人超生纳入诚信监督,建立企业或个人诚信体系,把这些人群的超生,和企业信誉度、个人诚信度挂钩。毫无疑问,只有名人富人的违法超生空间变得狭小,道德缺位的成本加大,名人富人超生现象才会真正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