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 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 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出具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子女证明材料),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出具户籍管理部门经办的送养子女已迁出大陆,注销户口的证件)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 再婚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 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但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