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网站新闻
网站新闻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婚恋指导
婚恋指导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再婚夫妻生育二胎的条件

时间:2007/2/8|

阅读量:1502|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1、 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 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 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出具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子女证明材料),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出具户籍管理部门经办的送养子女已迁出大陆,注销户口的证件)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 再婚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 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但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