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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失踪媳再婚公公告“重婚”

时间:2007/2/8|

阅读量:1519|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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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事件

  儿子失踪两年后,儿媳妇改嫁他人,但公公生气了,他将儿媳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以重婚罪追究儿媳刑事责任。

  2001年,刘大爷的次子刘某和王女士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2004年,刘某为生计外出打工;同年12月,刘某在海区作业时因救他人而落入海中,经组织营救未发现踪影。后经当地边防派出所认定,刘某失踪。

  让刘大爷生气的是,2006年1月,儿媳妇王女士突然跟另一个男子登记结婚了。刘大爷恼了,他认为儿子也许还没死,儿媳如此不忠,就是犯了重婚罪,于是闹上法庭。

  2006年12月6日,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虽然知道其配偶刘某外出打工落海后下落不明,且被当地边防派出所认定失踪,但未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刘某“死亡”,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属于重婚行为。

  但是,王女士因配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其重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构不成重婚罪。不过,王女士与刘某的合法婚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他人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应予以解除。

  说法

  受理此案的律师说,本案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王女士没有依法提出对刘某“宣告死亡”的请求,所以她的再婚行为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这就是“宣告死亡”。

  对于“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人,赵律师说,经本人或近亲属申请,法院还可以撤销“宣告死亡”判决。(星辰)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编辑:舒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