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2/18|
阅读量:1449|
来源:朱运德
| ||
因车间起火酿成10人死亡的龙岗坪地洋华高新技术厂三名责任人前日(1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指控,此案案情重大,后果极其严重,三名责任人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2月11日14时许,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罗屋街洋华高新科技厂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8人受伤。根据事故调查小组初步调查 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洋华厂的法人代表台商梁天福、厂务经理蔡某、车间前制程课长邱某被龙岗公安分局实施刑事拘留。同日,警方提请检察机关对三人进行逮捕。 受理案件的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案情重大,后果极其严重。随后,检察长亲自把关,指派侦查监督科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审查此案。 龙岗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卷、分析证据后说,在火灾发生前,梁天福等三人作为洋华高新科技厂的负责人及车间主管明知车间使用酒精、洗网水这些易燃溶剂进行清洁,却没有引起重视,洋华厂的三名负责人没有制定相关易燃化学品的使用规章制度,没有严格要求工人正确使用易燃化学品,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检察机关指,根据有关安全条例,工人违章操作导致“2·11”火灾事故发生,梁天福三人对此均负有领导责任,已经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前日,检察机关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