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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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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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内闯一次红灯罚500元,一年如闯红灯、超速等违规行为达5次或违章停车7次以后每次罚1000元,制造或使用机动车假牌假证的罚1万,醉酒驾车将拘留15天并罚2000元……这些都是市公安局起草的《深圳 负责审查的市法制办日前在其官方网站(http://fzj.sz.gov.cn/)上全文公布该修订稿,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并于本月20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告之。 ●《条例》修订背景:使特区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效衔接 据了解,深圳1997年开始实施并在2000年第一次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在全国率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该条例属特区立法,只在特区内执行,特区外执行的是2004年5月国家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两法相比较,一方面,特区条例还未涵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内容,另一方面,两法对一些处罚标准的设定也存在不同规定,比如,机动车闯一次红灯,在特区内执行特区条例罚款500元,在特区外执行国家法律只罚200元,特区内处罚力度明显要严一些。 为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效衔接,我市从2005年开始酝酿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再次修订。记者从此次公布的《条例》(修订稿)中看到,该修订稿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适当调整,同时紧贴深圳近年交通管理最新实际增加了部分内容,相对于原稿变动比较大,相当一部分条款在处罚标准上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上限,或仍严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例》修改主要变动点:行人翻越隔离设施也要罚款 修订稿保留了原稿中对行人、乘车人行为和驾驶非机动车行为的约束,但对处罚的具体行为则根据当前实际稍做调整,规定几种情况将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人行横道的;翻越、钻越交通隔离设施的;在机动车道行走、穿越、兜售物品或者向机动车驾驶人乞讨的;乘车人往车外抛撒物品或者妨碍机动车驾驶人操作的;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修订稿同时规定,行人、乘车人拒绝或者无力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在责令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予以放行。非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扣留非机动车,处以100元罚款,但当事人缴纳罚款并提供车辆合法来源的,应当及时返还。 取消两档罚款数额 根据《条例》(修订稿),罚100元的驾驶机动车行为有:驾驶的机动车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的;在设有最低限速的车道上,低于规定速度行驶的;除公交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运载学生的校车外,其它车辆在公交专用道通行的。 对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行为,罚款金额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200元。但修订稿中取消了300和400元这两档处罚金额,原先的一些受罚行为有的被取消,有的被重新归到200元罚款这一档。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遇行人横穿机动车道不避让,以及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车行道不停车让行这两类行为则是新增的罚款200元的内容。 故意遮挡或喷涂车牌罚500元 据了解,此次《条例》修订的焦点之一,在于是否会降低机动车闯红灯罚款的额度。但根据此次公布的修订稿,记者发现,闯红灯这一项的处罚力度保持不变,仍执行罚款500元这一严格标准。一些近年我市极力打击或新出现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此次也新增归类至罚款500元这一档中,比如,重型、中型自卸货车在禁行时间、路段通行的;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擅自改变、加装车辆灯光装置,妨碍其他车辆安全驾驶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不避让或者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等等。 制造使用假牌证将拘留5至15日 修订稿新增了对制造假车牌和假车辆证件者的处罚内容,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1万元罚款。”但对使用者的处罚则由原先的2万元降低至1万,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1万元罚款”。扣留机动车后,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但无论是对制假者还是用假者,修订稿都作出了拘留5到15日的规定,这也是原稿中没有的内容。 驾驶报废车辆罚1万 修订稿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5000至2万的罚款。 修订稿还调整了对超载行为的处罚内容,规定,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2000元罚款。客运车辆一年内超载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违规五次以上加重处罚金额 修订稿的又一重大变化,就是新增了对一些多次违规的行为将加重处罚的内容,处罚金额将翻番。 修订稿规定,机动车在一年内,第五次以上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第十次以上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二)逆行;(三)超过规定时速50%(不含)以下的。机动车一年内在明令禁止停车的地方停放、临时停车第五次以上的,每次处500元罚款;第七次以上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上限从5万降到1万 《条例》(修订稿)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分为五种:1.警告;2.罚款:50元以上、1万元以下;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拘留。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修订稿取消了原稿处罚种类中的“没收”一项,并将原稿中“吊扣驾驶证”一类分开列项。罚款金额的上限从原稿中的“5万元以下”降低到“1万元以下”。此外,原稿关于“对同一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的规定,在修订稿中也被删除。 一年两次醉酒驾车吊销驾驶证 《条例》(修订稿)相对于原稿加重了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在处罚额度上也取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上限,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市法制办 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79 邮编:518035 电子邮箱:songl@fzb.sz.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