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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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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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东勇 来源:晶报 | |
小区停车位拟可买卖 转让办法代拟稿昨起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规范停车位出让、转让行为,界定停车位产权归属,我市已制定《深圳市区分所有 小区停车位分三种 《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代拟稿)》是由市国土房产局起草的。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出让、转让,政策性住房附设的停车位规范另行制订。办法所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各个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的建筑物。 该办法将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中还必须设置时钟停车位,以供临时停车使用。 停车位转让秩序有别 除时钟停车位外的配建停车位及增设停车位可以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转让,但是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本小区的业主,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停车位买卖的当事人,应依法或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签订房地产(停车位)买卖合同。当事人在房地产(停产位)买卖合同中,应就停车位的四至范围、楼层分布、车位号、买卖面积、买卖价款等事项进行约定,并附测绘平面图。 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增设停车位的承租人还可以为该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但配建停车位的承租人仅限于该小区业主。 设置在防空避难场所中的停车位,平时由停车位权利人进行管理、使用,在战时或其他紧急状态出现的情况下,应保证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现有停车位将按两大类处理 该办法施行以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停车位为共有设施的,停车位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与维护,不得另行处分。 该办法施行以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为共有设施,且依照技术规范不作为公共面积进行分摊的停车位,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就停车位的权属存在着其他约定的,在该办法发布后,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定。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可在补交地价后,办理产权登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视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设施,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与维护,不得另行处分。 该办法将在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