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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曝光企业拖欠工资偷逃税款记录

时间:2007/5/12|

阅读量:1277|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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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来源:信息时报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信用不良企业将进行重点检查

  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记录要公开;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可减少日常检查次数,对信用不良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并进行重点检查。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

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昨日,省人大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在广东人大之窗网站登出。社会各界人士可提出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

  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记录要公开

  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记录必须公开。《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哪些企业信用信息需要公开,总共15项,包括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记录;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对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对企业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等。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公开

  《草案修改稿》规定,行政部门、授权统一公开单位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收集、公开虚假信息。

  同时,行政部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提供。

  对信用不良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据悉,行政部门、授权统一公开单位公开和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作为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草案修改稿》还规定,行政部门在有关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等事务中,应当根据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同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日常检查次数;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并进行重点检查或者抽查。

  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将受处分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了处罚措施。行政部门、授权统一公开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不按规定公开或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2.未及时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更新的;3.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的;4.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5.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部门、授权统一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公布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故意公布和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