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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大案要案会进一步公开

时间:2007/5/22|

阅读量:1366|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大案要案会进一步公开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倪寿明

  最高院发言人倪寿明接受本报专访透露,近期法院将出台措施强化公开审判

  对于在报社做过整整十五年记者的倪寿明来说,他完全懂得公众需要怎样的新闻。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建立,其中关于法院新闻发布的诸多规定,曾引发全国媒体一片热议。倪寿明就是在这样的争议声中,作为最高院两位新闻发言人之一,在公众面前亮相。

  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记者直问:为何日前一审开庭的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有媒体被拒之庭外?在略作迟疑后,倪寿明说,郑筱萸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他“相信法院是按照正常的旁听程序作了安排”,其他问题他不能妄加揣测。但“可以确定的是,这样公众关注度极高的大案要案,将会对媒体进一步放开,这是我们必然的方向”。

  倪寿明反复对记者强调:法律,是法院发布信息的惟一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一切都可以公开。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法院也要向这个方向走。司法公正应该是看得见公正,法律底线之上,一切都可公开。”

  信息公开

  司法公正必须是看得见的公正

  ●大案要案公开度会进一步放开 ●司法各环节须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新京报:去年最高院出台的新闻发布制度引起热议,有人认为最高院对法院新闻的报道设置了很多禁区。

  倪寿明(下简称“倪”):首先我看到很多好评,至于非议,我认为这存在一些误读。最高院和全国所有的高级法院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名单都对外公布,65位发言人,其中包括我。很多有条件的中院、基层法院也设立了发言人。建立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希望推进公开审判,怎么能认为是退步!

  新京报:当时指出了很多不能发布信息的领域,如院领导不批就不发布,这是否有损害公众的知情权?

  倪:这不是对信息发布领域的规定,而是对信息发布程序的规定。不是对媒体设限,而是对发言人做出的,是正常的审批程序。我想任何行政、司法机关对外发布信息,都要经过必要的审批。

  新京报:你是否关注上月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倪:非常关注。虽然它是一个行政法规,没有把法院的审判活动纳入其中,但其中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对于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京报:哪些精神是法院可参考的?

  倪:最重要的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精神。我想这是信息公开条例中最重要的一点,法院也要向这个方向走。哪些是例外?根据法律有些案件不能公开审判,比如涉及国家机密、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等。这些报道就受到限制。但是,“例外”只限于依法不公开的案件。大案要案的公开度绝对会进一步放开,这是一个大趋势。

  新京报:近期法院新闻发布制度会不会改革?

  倪:我可以告诉你,我们正在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近期就会出台。它的主要精神就是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和规范法院对当事人依法告知的义务,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知情权。同时,我们还要按照“司法公正必须是看得见的公正”这样一种指导思想,改进裁判文书制作,强化裁判理由公开,《意见》对很多操作层面都规定得非常细。

  新京报:有人认为,媒体过分报道会影响法院审理,你怎样看?

  倪:我们坚持认为,正常的报道不会影响审理。只要是可以公开审判的案件,正常的不加倾向性的报道,都可以公开。当然,我们也希望报道要充分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工作规律。

  新京报:在一些基层法院采访时,他们可能会说,只要判决没有生效,案件就不适合公开。或者给媒体一个通稿,但是通稿有时候不能体现法庭上的交锋。

  倪:只要判决了,都可以公布。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也都是公开的。一审判决后意味着这个案件结束了一个法律程序,即使二审改判,也可以公开。

  新京报:不担心改判影响法院形象?

  倪:完全不会。改判是一个正常的司法结果。既然法律设置了二审终审制,就是给二审一个依法可以改判也可以不改判的权力,那改判有什么奇怪的呢?至于通稿的问题,以后我们可以考虑提供更多的素材,给记者留更多空间。

热点问题

  “赖昌星不判死”不会成为追逃惯例

  ●最高院曾专题研讨冤错案件 ●死刑案件证据标准已统一

  新京报:这两年最高院对一些冤错案的报道给予了足够的宽容,比如佘祥林案。最高院当时有没有考虑禁止媒体讨论?

  倪:完全没有。我们认为充分的讨论有助于更好地解决问题。可以肯定地说,以后类似这样有争议的案件,最高院也会坚持这种原则,不会对正当合法的报道设定限制。

  

新京报:近年各地曝光了一批冤错案,最高院是否感觉到压力?

  倪:当然有压力。我们对于冤错案件感到非常痛心,最高院曾就此专门召开研讨会,研究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情况。

  一个冤错案件的形成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它是一个链条,从侦查、起诉到判决,当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链条断裂,案件的走向就可能出现偏差。所以,公检法司几家在今年3月联合出台了一个《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共同防止冤错案件。我们下决心收回死刑复核权,也是希望确保不再出任何问题。最高院对冤错案的态度非常明确,一旦发现,坚决纠正。

  新京报:最高院已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也全部开庭,目前进展如何?

  倪:我们去年一年都在为此做准备,进展非常顺利。整个复核工作严谨规范有序,一切都按照设计进行。两会时我们公布了五个案件,今后还会分阶段公布。

  新京报:死刑复核的程序是怎样的?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

  倪:死刑复核是一种特别程序,和一二审的程序完全不同。目前的死刑复核依法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必要时也要到案发现场调查。最高院已经统一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了一些多发犯罪类型的死刑适用标准。其他制度也在完善。

  新京报:去年年底,各地法院在最高院收回复核权之前执行了一批死刑案,有声音认为这是“赶时间”。

  倪:不能这样理解。这只是各高级法院正常的程序。只是死刑复核权被收回了,大家格外关注。

  新京报:赖昌星引渡后不会被判死刑,这是否会成为引渡外逃疑犯、特别是贪官的惯例?

  倪:不会。要根据具体案情,一案一议。

  新京报:很多人认为这样违背司法公正的精神,似乎逃得越远越安全。

  倪:所以才要引渡。司法公正的含义首先要确保对罪犯实施刑事司法处罚。有些情况下,能够进行刑事追究比判处死刑更重要。你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是拿到刑事处罚权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法律就会空置,但是承诺了,就必须遵守,这是一个国家的诚信问题。各国在引渡时都这么操作,会有一些让步。

  新京报:没有审理就做出判决的上限,是否违背了司法程序?

  倪:按照我们国家规定的引渡工作程序,量刑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外承诺。所以引渡中的承诺,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问题。

  新京报:去年深圳中院的腐败窝案社会反响很大,最近又有报道说天津高院三名法官涉嫌受贿,最高院怎么看待法官的腐败问题?

  倪:最高院对法官的腐败问题态度一直非常明确,发现了就坚决查处,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虽然这是极少数人的问题,但影响却很坏。

  新京报:法官腐败的原因之一,是否是一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倪:对于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最高院一直强调并加强各类监督。此外,司法信息公开,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也是遏制腐败的重要措施。

  -同题发言

  “无可奉告的问题不存在”

  倪寿明称最高院希望过渡到例行新闻发布制

  新京报:你有没有对记者说过无可奉告?

  倪:没有。不会存在无可奉告的问题,即使有些事情暂时不适合披露,我也可以解释,任何问题都可以沟通。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发言人与记者的关系?

  倪:发言人和记者是处于公众和信息发布机关之间的一个桥梁,双方没有任何对立的关系。发言人经过授权把法院的重要信息、立场和观点,通过记者向社会公布,也希望通过记者了解公众需要知道什么。

  新京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你如何评价本部门的新闻发布情况?

  倪:坦率地说,新闻发布工作对法院来讲是一个新的工作。我们建立发言人制度也不到一年,工作可能做得还不是很好,这有一个过程。我们也希望能逐步过渡到例行的新闻发布制,也希望媒体和社会能给我们一些时间。

  新京报: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你作为最高院的发言人如何理解“及时”“准确”?

  倪:发布信息应当更直接、更迅速、更准确、更权威吧。只要没有特别的障碍,凡是法院发生的正在审理的案件,出台的司法政策,公众需要了解,我们都希望第一时间公布。

  新京报:和国外比,中国的新闻发布制度有什么优势,有哪些不足?

  倪:单就涉及法院的报道来说,我们国家算是很宽和开放的。西方一些国家,对法院新闻报道的限制是很多的,即使是公开审判,法官也可以要求对一些案件做限制性报道。我们以后也会更多采用统一录音录像方式,避免对法庭的审判秩序和当事人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新京报:你给自己新闻发言人的表现打多少分?

  倪:我做新闻发言人时间很短,有一个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过程。我自己做过多年的法官,又做了十几年的记者,这些经历便于我和记者沟通。这个工作很辛苦,风险又很大,目前来看我算是及格的吧。

  采写/本报记者 李静睿

  新京报制图/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