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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07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

时间:2007/5/23|

阅读量:1340|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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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中广网北京5月23日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草案)》。

  根据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会议决定,今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三农工作的加强,我国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力度也不断加强。近几年,部分地区从实际出发,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经验。目前,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条件基本具备。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逐渐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

  (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范围。我国地域广阔,发展很不平衡,保障标准和范围都要从实际出发,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实行民主评议、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三)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和补助措施的衔接工作,保持农村各项救助、优抚制度的基本稳定。

  (四)继续加强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自强自立、发展生产,加快脱贫致富。

  会议认为,行政复议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充分体现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有必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草案)》在总结近年来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受理程序、审理方式、决定的权限和程序、指导监督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