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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事故 最高罚款500万元

时间:2007/5/26|

阅读量:1372|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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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作者:宋元晖  来源:南方都市报
 

  国务院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昨日,深圳市安委会举行该条例的宣传贯彻会。根据《条例》,今后安全生产事故将被分为4级,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单位可被处以200万—500万元罚款。

  昨日的宣贯会上,有关部门邀请了

参与《条例》起草的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石少华作专题报告。据介绍,《条例》将安全生产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30人死亡,或50—100人重伤,或5000万—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指造成3—10人死亡,或10—50人重伤,或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在处罚方面,《条例》加大了对事故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的力度。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单位,如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最高可处以200万—500万元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如果未依法履行职责,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条例》还规定,事故发生后报告要及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