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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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新设了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明确指出,企业破产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它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同时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管理人的指定方式、报酬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新旧破产法律规范的衔接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