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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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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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林 孙晓素 来源:南方日报 | ||
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村规民约“大于”法律……外嫁女,这一农村的弱势群体在多方面原因的束缚下,总是遭受着从经济到政治的种种歧视。上个星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办法虽然未明确提出“外嫁女”这三个字,但在其规定中对农村妇女权益,特别 ■相关案例 法律维权成功少失败多 折射村规民约权力太大 成功者: 村委会操作不合法方才胜诉 2001年10月,珠海某村的20多名外嫁女将该村村委告上法庭。原告梁某认为,她作为世居村民,只是因为1989年嫁给外村人,户籍仍未迁出,但没有享受到1988年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的补偿款分红,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精神,原告结婚后应与其他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及村集体财产有同等的权利。1994年,被告根据村股份合作制章程,以原告已出嫁为由,剥夺了原告获得股份分红的权利,该草案既没有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又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剥夺原告股份分红权益的理由不成立,被告理应向原告发放同等的红利。法院判决被告付清1999年度及2000年度的股份分红2400元给原告梁某。此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 失败者: 村规侵害外嫁女权益法院却判“不违法” 据有关方面统计,大多数外嫁女都是以败诉的结果告终的。 李丽(化名)原是广州市番禺区某村村民。2000年10月,李丽结婚,嫁的并非本村村民。一年后,村委会即依据村规取消了她的分红待遇。 2005年,她向番禺区钟村镇政府递交申请书,以村委会的规定违法为由,要求其裁决她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当年9月,钟村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却支持该村村委会的处理。 不久,李丽就将镇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书,确认她享受村民待遇,并补发给她各种款项1.7万元。第二年,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钟村镇政府所作出的决定书。 ■问题分析 现阶段户口是否迁出是关键 按照一般的理解,外嫁女是指与外村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或户口迁出后又回迁到本村的妇女,以及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该村的农村妇女等等。由于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思想,大多数外嫁女的权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其中尤其以丧偶、离异的外嫁女为甚。外嫁女受到侵害的权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以及集体福利享有权等。 “由于外嫁女的问题现实操作起来非常复杂,一般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容易被驳回,律师也很少代理此类诉讼”,省妇联法援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大部分外嫁女权益纠纷都是通过信访渠道,运用行政力量来调解的,依靠法律途径解决的,通常因为法律规定不完善而达不到维权的目的。 记者还从省妇联有关部门了解到,每个月到各级妇联上访的外嫁女非常多,情况各异,“有的是户口在原村,但是嫁到外村长期没有住在原村,现在要求参与原村分红;有的是一直住在本村,但是嫁给外村人,按照村规剥夺了分红的权利……她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未果,只有找妇联,但是我们也没有具体的行政和法律依据来解决纠纷”。 法援中心的律师认为,目前处理这类纠纷的一个焦点问题在于很多外嫁女几十年没有在本村居住,现在要求分红,村委会当然很难接受。以前胜诉的几起外嫁女案例大都是外嫁女尚在本村居住的。所以,外嫁女的户口有没有迁出,在不在原地居住是一个关键点,她们是否还属于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法理上的一个争论焦点。 少数服从多数“剥夺外嫁女权益 律师们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广东省相关规定虽然有保障妇女财产权利的内容和精神,但是缺乏更细化的条款规定,而且各地有各自的村规民约,在实际操作中的效力往往更大,这些都导致”外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但是,该法在如何确保不“抵触”、不“侵犯”等方面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也使得村规民约的内容虽然可能与有关法律抵触,但却无法从法律依据上找到解决的办法。在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 ■落实执法 保障外嫁女权益根本在落实新法 5月31日,律师们的烦恼似乎有了一个解决的办法,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专家指出,此项规定限制了“村规民约”的权力,但能否有针对性地保障外嫁女权益,还需要更加细化。对此,办法还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而且,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上述的各项权益。 有人大代表和处理过相关案件的律师认为,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外嫁女”的概念,但却对广东外嫁女权益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农村外嫁女问题非常复杂,该办法能否落实,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外嫁女问题,还要看执法情况。据了解,办法正式实施前,各相关的单位、机构将会组织调研,进行研究,确保办法的利好能够落到每一位外嫁女的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