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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的离婚登记

时间:2007/6/5|

阅读量:2330|

来源:朱运德

涉台婚姻
文本标签:港澳台婚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户籍证明);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二、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地区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夫妻共有财产及共有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