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一斤排骨,竟然被挂着牌子站在超市门口示众,实在有辱偷窃者的人格。”昨日上午10时许,一男子在位于西丽街道新屋社区某超市内偷窃猪肉时被店方发现,随后超市管理方竟在其脖子上挂出一块写有“我是××,因偷猪肉……”等字样的牌子示众,此举也招来附近居民的斥责。
偷一斤排骨被罚挂牌示众
记者昨日赶到现场看到,该超市面积仅200余平方米,而偷猪肉的男子已被放走,挂在他身上的牌子也被店方收起。目击了现场的汽车司机黄师傅告诉记者,偷排骨的男子年纪在30至40岁之间,平时就常见其在新屋社区内活动,当时他偷排骨被店方抓住后,店方为了起到威慑作用就写了那块牌,上面还写上他的名字,男子挂着牌子在店门口示众了近一个小时。
一位超市工作人员述说当时的情况时颇显委屈,据他表示,该男子此前就已多次被发现想偷猪肉不成,昨日下手后被店方当场抓住,“虽然偷了不到一斤排骨,但如果他一天偷一斤,一个月下来我们损失也不小啊。”该工作人员如是说,同时他还透露,“照规定最少要罚1100块,现在私了只让他出了三四百块钱的血”。
超市此举引来市民非议
不过,不少目击到这一幕的居民对于超市挂牌示众的举动仍认为不妥。黄师傅就表示,此人有正当职业,是附近某绿化公司的工人,并非是惯偷。“大家都是街坊,犯得着做得这么绝么?”
居民刘大婶当时正好抱着孙子去附近买菜,她也觉得超市做法不当,“一个大男人这样被羞辱,就为了一点猪肉,这也太小题大做了。”和刘大婶一样感到不满的市民非常多。后来店方报警并通知了新屋社区居委会,该男子所在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也赶到了现场,在社区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的协调下,最终答应与店方“私了”才将男子带走。
律师称有辱人格或起反作用
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陈王生律师称,虽然男子涉嫌盗窃,但其人格依然受法律保护,被挂牌示众,此举正是侵犯公民隐私权。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2款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陈律师认为,虽然这种做法或许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但对当事人绝对造成极大影响,即便他偷窃事实确凿,但这种做法也容易导致附近居民疏远甚至歧视他。这样对于当事人而言,甚至会起到刺激作用,进而造成再犯罪。陈律师建议商场在自行抓住犯罪嫌疑人时,应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为妥。(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记者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