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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提高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撞死人最高赔48万

时间:2007/6/16|

阅读量:1336|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06-16 作者: 来源:南方网

  信息时报6月16日报道 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日前公布,比去年普遍有所提高。

  以20年的年限计算,广州居民可获得近32万元的金额赔偿,增加金额部分为24900元。

  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省公安厅向各市、县公安局发

出《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公布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从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据悉,2004年5月,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首次将赔偿基数从“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由10年增加到20年,赔偿的基本公式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

  比对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普遍有所提高。如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6年标准为21188元,2007年标准为23986元,增长2798元。全省赔偿数额最高的深圳市,居民可增加5.59万元赔偿金额。以20年的年限计算,深圳居民可获得近48万元的金额赔偿。

  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年每年为14770元,广州地区属于该列。2007年标准为16015元,增长1245元。广州居民按照这一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可获得32万元赔偿,增加金额部分为24900元。

  2007年度赔偿计算标准(20年年限)

  城市 标准

  广州 32万元

  深圳 48万元

  适用时间段: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