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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出炉 曝光官员包二奶不算侵权

时间:2007/6/17|

阅读量:1323|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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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私家侦探偷拍捉奸是否侵犯隐私等问题成法律空白,一方面当事人痛苦不堪,另一方面法律很难制裁。不过,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有望对这类行为说“不”。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正式出炉,并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最快明年3月,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出台。

  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是物权法出台后,我国民法典最后一个有待出台的法律。它将和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合并编纂成我国的民法典。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框架由此基本构建起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成员、法学院博士王竹介绍,去年,该中心受中国法学会委托,开始起草草案,杨立新教授负责主持。今年5月30日,草案进入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待草案修改完善后,将把草案报送立法机关,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预计最快明年3月,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出台。

  杨立新教授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分为总则、过错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事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共6章181条,详细规定了24大类100多小类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关注隐私权

  我国法律一直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由于法律没明确禁止,各地私家侦探所大行其道,偷拍、窃听等捉奸案件此起彼伏。“狗仔队”也使出各种手段刺探明星隐私。个人隐私究竟应该怎样保护?名人的隐私和公共利益之间应该怎样平衡?

  法律层面首次明确隐私权

  草案规定,“采取披露、宣扬、窥视、窃听、偷拍、骚扰等方式,侵害他人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侵害生活安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普通公民隐私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但公众人物涉及到公共利益,他们的隐私要受到一定限制。”王竹说,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在我国法律层面首次明确了保护公民隐私权,每个人都有一些私人信息不希望外界知晓。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这些信息无关他人和公共利益,泄漏出去对社会没好处,对个人却是一种伤害。因此,立法应保护普通公众隐私权,但公众人物隐私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的要适当克减。

  曝光官员包“二奶”不侵权

  草案同时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等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以及涉及相关人格利益的隐私,不构成侵权。超过必要范围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竹解释,公众人物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物,比如歌星、影星、政治领袖、政府官员、著名学者等,他们的一些行为事关公共利益,一些隐私可以被公开。各类公众人物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有所不同,他们的隐私保护范围自然也不同。比如,歌星、影星的恋情、婚姻状况等隐私直接关系到他们的魅力以及公众喜恶等,因此曝光这些一般不认为是侵权;政治人物有关职务、人品等信息,比如行贿、受贿、上班打

麻将、“包二奶”等情况直接关系到他是否合理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等问题,曝光这些一般也不构成侵权。

  “具体哪些隐私可以披露,还要通过个案认定。”王竹说,关于个人性生活的具体细节、个人非常隐蔽的身体缺陷等信息被称作“阴私”,无论如何都不能公开。而与职务相关的隐私,比如官员行贿、受贿等,因为具有违法性,即使再隐秘,再事关隐私都可以披露。至于介于两者之间的隐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能披露,要通过个案认定。如果公开信息,则比较对公共利益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和对个人的伤害之间哪个更大,以此决定是否可以披露该隐私。“不过凡事都有一个度,如果披露公众人物隐私超过一定范围,仍然构成侵权。”王竹说,草案也规定,超过必要范围的也会承担侵权责任。

  除隐私外,草案还对个人信息进行特别保护。为和即将出台的征信条例对接,规范我国建立信用社会过程中信用信息使用,草案还特地规定,“以非法手段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或者毁损他人信用,造成信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征信机构依照法律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他人信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注恶意诉讼

  针对困扰司法界的恶意诉讼问题,草案规定,“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恶意诉讼要赔被告的律师费

  王竹解释,打官司耗时费力,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就是要通过官司来折磨对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针对这种恶意诉讼,草案特别规定,被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相关的财产损失可以向原告索赔。造成精神损害的,原告还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草案还对滥用诉权作出规定,“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利用正当诉权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恶意追求非法诉讼目的,致使其受到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还规定,“检察机关或者公益团体可以代表受害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污染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害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排污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此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注专家意见

  今后,专家们在给专家意见时可能要当心了。草案规定,“以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专家,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依据本节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专家违规给意见小心被索赔

  王竹说,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家的意见由于其专业性,对个人和单位的决策影响越来越大。专家的过错可能直接导致当事人作出错误决策,损失惨重。因此,专家在执业活动中,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否则可能被视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专家在专门执业机构中执业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执业机构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执业机构在赔偿当事人损失后,再向专家追偿。同时,如果因为专家意见,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遭受他人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向直接侵害人索赔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专家可能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注

性骚扰

  之前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禁止性骚扰,但没有相应惩罚规定。草案对此进行弥补,规定性骚扰受害者的索赔权。

  性功能受损配偶可独立索赔

  “对他人进行性骚扰,以及违背他人意志,侵害他人性利益的,应当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未成年人的性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

  草案规定,“侵害配偶一方身体健康,造成性功能严重损害的,他方配偶可以就配偶间性利益的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王竹解释,由于之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遇到类似情况,各地法院判决不一。他认为,夫妻有同居义务,如果一方性功能受影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性利益。此时,除受伤者自己起诉主张性利益和身体以及精神损害之外,配偶也可以独立索赔。

  关注胎儿权利

  草案规定,胎儿在出生前如果受到伤害,出生后,有权向侵害人索赔。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胎儿受到的伤害视为对母亲的侵害。

  死亡赔偿金标准将大幅提高

  草案还对非常普遍的搭便车现象作了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支付部分费用而搭车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知道搭车人搭车,或者明确对搭车人予以拒绝的,对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草案还大幅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根据草案,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价款的两倍改为实际损失的两倍。在食品、日用品等很多消费中,消费者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往往比商品价款高得多。

  草案还规定,“死亡抚慰金的数额,应当以当地人均生活费为标准,根据受害人死亡之日的年龄和当年国家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差额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最低不得少于5年。”

  本报记者李凌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