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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

时间:2007/6/25|

阅读量:1331|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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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06-2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6月21日电(记者朱立毅)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偿还,保证人却又死亡,那么贷款人的贷款是否就打了水漂了呢?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保证人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永康人陈某想在市区买一套房子,由于手头拮据,他便向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万元,并请同村人李某做保证。于是,信用社又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陈某如愿拿到了这笔钱。

  事实上,陈某根本就没想过还钱,自己也没钱可还,他认为有李某给自己做保,没什么可担心的。没想到几个月后,李某因病去世。这下陈某慌了,他思前想后,最后决定出逃。于是,等合同到期,信用社才发现陈某竟然不知所踪,而保证人李某也已经去世。

  不久,信用社决定向保证人李某的继承人催款,但继承人并不承认这笔债务。他们认为,李某做保证人一事根本没和家里商量,应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是家庭共同债务。无奈之下,信用社将陈某以及李某的继承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归还3万元本金和利息,李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作为保证人,在陈某不能还款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现李某死亡,保证债务转为其个人债务,其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除非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目前,李某的继承人并不想放弃继承,所以其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对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