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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瓶费案判决未涉及收费合法性

时间:2007/6/27|

阅读量:1618|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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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本报讯(记者王阳 袁国礼)广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出现重大变化。昨天,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消费者获赔100元的胜诉结果,但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该修改意味着,前不久,一审判决以司法方式“叫停饭店开瓶费”的做法,今后将不能成为消费者拒绝开瓶费的理由。开瓶费之争,仍属尘埃未定。

  去年9月,王先生等4人前往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就餐,并自带了一瓶白酒。王先生等人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开瓶服务费为100元。因此,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告上法庭,一审获赔100元。此后湘水之珠上诉。

  昨天上午,终审判决认定,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已明示消费者要收取开瓶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市一中院终审驳回湘水之珠酒楼的上诉,并维持了责令酒楼返还王先生100元开瓶服务费的原审判决。

  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结果,但终审判决的裁决理由与一审相比发生了重大改变。

  此前的一审判决曾认定,湘水之珠

菜谱中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无效。此外,“酒楼向王先生收取开瓶服务费,有悖消法的规定,剥夺了王先生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对此案,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分析称,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确认的原则为“告知也不应收”,全面否定了收取100元高额开瓶费的合法性。但“二审判决只是从酒楼没有告知的角度,确认开瓶费不该收,至于是否合法,未作裁决”。

  -法官说案

  收开瓶费应该明示

  昨天,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谷岳。

  记者:饭店能否再收开瓶费?

  法官:本案判决没涉及开瓶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只从是否明示(开瓶费)的问题上,就可以认定消费者胜诉。

  记者:那到底能不能收呢?

  法官:本案不涉及,我不好发表意见。但我认为,开瓶费涉及到行业惯例,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记者:饭店应怎样明示?

  法官:比如在店堂显著位置张贴告示等。具体何种手段最恰当,应该由行业协会制定。

  -消协回应

  饭店不应再收开瓶费

  昨天,市消协表示,这一判决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市消协同时呼吁,希望广大餐饮经营者主动规范自身行为,不再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