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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瓶费案酒楼终审败诉 当事酒楼称仍将收取

时间:2007/6/27|

阅读量:1348|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北京开瓶费案酒楼终审败诉当事酒楼称仍将收取
“开瓶费”案酒楼终审败诉 新京报漫画\丁华勇

  本报讯 消费者自带酒水,酒楼收取开瓶服务费,消费者于是将酒楼诉至法院,这起曾引起社会广泛议论的京城开瓶费案昨日有了结果,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须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酒楼收开瓶费一审败诉

  去年9月,王先生一行4人前往湘水之珠酒楼就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王先生等人用餐后,餐厅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先生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

  湘水之珠酒楼则认为,收取开瓶服务费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酒楼并没有强制王先生消费,且

菜谱上标明了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先生阅读菜谱后,点下了菜单,视为其对菜谱内容已经接受。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湘水之珠酒楼提供的菜谱中确有这样的记载: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酒楼收开瓶费有悖于《消法》规定,剥夺了王先生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

  酒楼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宣判后,湘水之珠酒楼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认定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且法律对于收取开瓶费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于是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北京市一中院确定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酒楼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京城开瓶费案昨日有了结果,湘水之珠酒楼终审败诉,被判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不过,判决并没有涉及“开瓶费”本身是否合理合法,北京的餐馆酒楼对“开瓶费”的处理和反应各有不同;北京市消协和行业协会对“开瓶费”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反应

  “根除开瓶费在于行业引导和自律”

  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呼吁应尽快出台相关禁止性规定,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讯是否收“开瓶费”的问题一直争议不断。自消费者王先生与酒楼的“开瓶费”纠纷案见诸媒体后,今年1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协或消委会首次发表联合声明,公开炮轰餐饮行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指其根本要害来自酒水暴利,呼吁消费者抵制这种价格联盟。

  今年3·15前夕,北京市消协又与市饮食行业协会达成共识,联合发布公告不提倡企业设置“谢绝自带酒水”,让酒水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

  对于昨日的终审判决,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说,“此次终审判决在一定意义上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起到示范作用”。

  不过,要真正根除“开瓶费”的行规,更多在于行业引导和自律,目前有的外省市已经针对“开瓶费和自带酒水”的问题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因此呼吁有关行政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禁止性规定,以此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昨晚表示,此次法院判决开瓶费的案子只是一个个案,并不是政策规定,对自带酒水和开瓶费,协会还是坚持以前的三点意见,餐馆是否收开瓶费是一个市场行为,完全可以由消费者和餐馆协商解决。

  -回访

  败诉酒楼将继续收开瓶费

  其代理律师表示,再收开瓶费可考虑让顾客签字认可;京城一些餐饮行业仍坚持收开瓶费

  本报讯昨日终审判决后,湘水之珠酒楼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尊重法院的判决,但对判决中未能认定双方之间的告知与知晓的基本事实表示遗憾。

  该代理律师称,收取开瓶服务费是酒楼根据成本计算出来的,并不违反价格法,而且收开瓶费是一个行业惯例,全国各地都有。酒楼以后将继续收取开瓶服务费,当然消费者也有选择的权利,“为了尊重客人,我们不可能在客人点菜的时候告诉他们还有开瓶服务费,但有了这样的判决,我们得考虑一下,是不是让客人签个字认可开瓶服务费”。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致电湘水之珠酒楼询问自带酒水是否收开瓶费时,负责订餐的两位工作人员均在电话里表示,“虽然官司输了,但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还是会根据情况收取50到100元的开瓶服务费”。工作人员说,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是针对酒楼没有向消费者明示收费,而不是收开瓶费不合理,因此酒楼还会继续收取开瓶费。

  随后,记者又致电巴国布衣地安门店、菜香根广安门分店、渝信川菜、便宜坊烤鸭店、大董烤鸭店,对是否收开瓶费,各餐馆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明确表示可以自带酒水,不再收开瓶费;有的称看用餐人数和费用的多少再决定是否收,以及收多少;也有餐馆坚持收取费用。

   -背景

  “开瓶费”之争

  ●2006年9月13日,消费者王先生等人到北京湘水之珠酒楼用餐,自带一瓶白酒,被酒楼收取100元开瓶服务费,随后将酒楼告到海淀法院。

  ●2006年12月,这起京城首起“开瓶费”官司在海淀法院开庭,法院认为“开瓶费”属不当得利,判酒楼全额返还王先生100元,一审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27日,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西餐协会紧急召集百余名餐饮企业代表,联手反对叫停“开瓶费”。其间,中国烹饪协会一直力挺收取开瓶费。

  ●2007年1月1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协或消委会首次发表联合声明,公开炮轰餐饮行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指其根本要害来自酒水暴利。

  ●2007年1月23日,中烹协首次“松口”,表示开瓶费要“合情合理”,全国35家餐饮行业协会向全国餐饮企业发出倡议:对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收取“开瓶费”问题,应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2007年2月,湘水之珠酒楼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认为提供的菜谱中已标明了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

  ●2007年2月6日,市消协与市饮食行业协会达成共识,联合发布公告不提倡企业设置“谢绝自带酒水”,让酒水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本报记者 廖爱玲 王殿学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