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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律师门槛应对人人公平

时间:2007/6/27|

阅读量:1388|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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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06月27日  来源:新华网 
 
    律师门槛,应对每一个人公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取消律师特许执业规定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李薇薇)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许多人在发言中指出,修订草案中规定的一些特许律师执业制度有
失公平,建议取消。
    据了解,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
    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系里学科相当广泛,中国法律史、世界法律史、法学通论等,距刑法、民法相去甚远。加之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是兼不了律师这一职业的。”许嘉璐副委员长指出,律师队伍需要大发展,但更要严把入口关,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宁缺毋滥。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与法律的实践是有很大区别的,不能因为职称等问题而开口子。
    “高等院校的一些教授教学水平高,有高级职称,并不等于就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因为在教学中教师对他所教的那门课程是有水平的,但不一定具备律师应掌握的知识,因此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经审核同意就可以进行律师执业,是不合适的,而且这对于现在通过司法考试拿到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来说,也很不公平。”奉恒高委员说。
    “这还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别人都要经过司法考试,而你可以不经过司法考试,只要你曾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过一段时间。二是别人要在律师事务所里实习,要申请报批,得走程序, 而你不需要走这个程序,一步到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华认为,这无论是对于同样从事研究教育的人员,还是对于社会律师,都是不公平的。
    “要统一律师执业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邢军委员建议还是按照规定,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才可以进行律师执业。
    任茂东委员也认为对于没做过法律实务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工作的人员,即使具有高级职称,一下子准予进行律师执业,跨度太大,但可以考虑授予律师资格。
    丛斌委员指出,律师资格考试从1986年开始,后来改为了司法考试,这么多年实行的都是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如果再规定一个特许准入制度是不合适的。
    陶驷驹委员认为,草案第8条将现行律师法第7条的经司法部“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改成“可以准予律师执业”,扩大了对司法部的授权,使之可以不遵守准予执业的程序规定,建议恢复原来的条文。
    李明豫委员强调,这个“特别的许可”,如果把握不严可能会对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带来影响。
    “律师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是一个门槛,不过这个门槛,取得不了资格,就当不了律师,这是个硬件。”祝铭山委员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