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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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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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28日 深圳特区报 |
手机号莫名被盗原机主索赔1元 有关公司提醒用户要及时更改并妥善保护电话卡服务密码 市民朱先生几年前在深圳买了一张电话卡,一直使用至今,期间从未间断。今年4月份出差一趟回来,他意外发现此话卡的主人并非自己,而是另有其人。在与通信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诉诸法律,要求索赔1元。 号码被盗索赔1元 市民朱先生称,由于工作需要,他经常到全国各地出差。因原来的电话卡外出使用不太方便,2004年,他在深圳重新购买了一张可以全国漫游的电话卡。由于当时买电话卡没要求必须使用本人身份证,所以他只修改了密码。一直使用至今年4月底,期间从未中断也未发生任何异常现象。 今年4月21日-23日他到湛江出差,出差期间他经常用该电话卡与妻子发短信、通话。据朱先生回忆,4月24日早晨从湛江回家后,他将手机关机取出电话卡,并一直将其放在家中保存。5月13日,妻子突然收到一条由该电话卡发来的短信,称“我的手机没多少话费了,请帮我充点话费吧。”朱先生感到非常奇怪,电话卡已经取出来了,之前卡里还剩200块钱的话费,怎么有人能用他的电话卡发短信、还说没有话费了呢?收到这条短信时,夫妻两人都在家里,百思不得其解。朱先生拿出家里的电话卡插进手机,但是无法使用,用家里的电话拨打这个号码,语音提示已经关机。 朱先生怀疑自己的电话号码被他人盗取。次日便和妻子到通信营业厅查询,结果工作人员告知他们,有人用其手机号和有效服务密码办理了一张新卡。为了证实自己一直使用这个卡的号码,朱先生向营业厅提供了2004年购买的该电话卡的原始卡、以及2006年3月27日他用本人身份证以该电话卡的名义参加购机送话费活动的发票、申请表和在活动中买的摩托罗拉手机等证据,要求营业厅查出该号码现在的使用者身份,并裁定自己是该号码的原始使用者,开通此号码。 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这样的预付费品牌没有记录客户资料,且在套卡的包装上已经标明“密码是客户的唯一身份标识”,因此,其判断使用者是不是机主的唯一标志就是密码,朱先生无法提供有效的服务密码,就不能证明他是电话卡的原始拥有者,因此无法为其补卡。 与营业厅多次协商未果,身为律师的朱先生将该通信公司起诉到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裁定该电话卡的机主身份,并索赔1元。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受理该案,并定于7月中旬开庭审理。 密码及时更改妥善保护 记者就朱先生的问题咨询了该通信公司相关负责人。 据其介绍,出现朱先生这样的情况,有可能是机主的密码过于简单,或者无意中泄漏给第三者的结果。因购买这种电话卡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只需掌握密码就行,所以为保护客户权益,该公司已经通过自有渠道和公众渠道向客户告知,对于电话卡机主身份唯一判断标准是凭借有效的服务密码,而不能是诸如无效的原始卡、业务受理单等其他凭证。一些顾客在购买移动话卡后,设置的密码太简单,会让不法分子趁机“钻空子”。如果机主发现不法分子使用号码进行非法活动,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司将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用户及时更改并妥善保护电话卡的服务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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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律师手机号码被盗状告中国移动通信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朱运德,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董事长:徐龙 住所:广州市越秀南路208号全球通大厦19楼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凌浩 住所:深圳四福田区滨河大道9023号国通大厦31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神州行号码13530958148的机主为朱运德,同时判令被告为原告开通神州行13530958148号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原告从被告处购得神州行移动电话卡13530958148,被告为原告开通该移动电话后,原告一直在使用,最近一次使用该卡与原告妻子的神州行畅听卡通话及短信的使用时间是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运德
日 期:2007年6 月4 日
附件2:律师手机号码被盗状告中国移动通信第一审庭审辩论意见
律师手机号码被盗,状告中国移动通信
——第一审法庭辩论意见
案号:(2007)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04号
尊敬的法官:
原告朱运德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结合庭审事实和有关法规发表如下意见:
一、《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见宪法赋予公民拥有通信权利和通信自由,作为垄断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被告应履行保护公民通信权利和通信自由及公民的通信信息资料保密的义务。权利是无价的,所以原告除本案诉求外,没有提出索赔请求。
二、原告是神州行号码13530958148的机主,神州行13530958148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归属原告,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显示,原告持有13530958148原始的神州行储值卡及SIM卡,这证明神州行13530958148号码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原告;
第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显示,涉案神州行13530958148原始神州行储值卡内容有:PUK码66612458,初始用户密码95873519,神州行储值卡用户名号码13530958148等;从被告官方网(中国移动通信网,网址:http://www.chinamobile.com)及百度查询得:PUK码是用户无法更改的,是由网络运营商即被告提供,初始用户原始密码原告已修改,具体密码原告自己已忘记,这就无从泄密了。此外知道并控制该密码的就只有被告。原告不可能泄密,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告泄密。被告至今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泄密。
第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业务受理单”及证据三发票联(发票号00927743)显示:
第四、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即原告妻子单娇莲的《证明》显示:13530958148号码的机主系原告。
第五、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单娇莲的手机13714390532的电话清单及原告申请法院打印的13530958148及13714390532清单显示,13530958148曾多次与原告妻子的13714390532手机号码通话或发短信。这说明13530958148的机主与单娇莲的相互认识,这间接证明13530958148的机主为原告。
三、作为经营垄断通信行业的涉案被告应尽到如下义务:
第一、确保移动客户的通信权利和通信自由,提供正常的移动通信服务;
第二、通信保密义务。即应保密原告的相关信息资料神州行13530958148的用户密码,PUK 码等,特别要说明的是原告用户密码保存在被告网络系统中。
第三、审核申请补卡客户资料义务。涉案第三人补卡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被告应审核其身份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应拒绝补卡。
本案被告没有认真审核涉案补卡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涉案第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给涉案第三人补卡,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原告的通信权利和通信自由。
四、“神州行13530958148用户密码和服务密码”并不等于”神州行13530958148的用户,也不等于该用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仅仅是电信客户合法身份的验证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就像银行客户存款取款密码非唯一验证方式一样。被告认为服务密码是电信客户唯一的身份证明,原告认为这是错误的。服务密码是由被告掌控,它保存在被告的网络系统中。被告应履行保密义务。被告应为其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于涉案电信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第五十二条和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涉案证据一神州行充值卡“注意事项2:用户密码供您在办理补卡、挂失、接触黑名单等业务是使用,请妥善保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其免除了被告谨慎义务即审核涉案补卡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身份的义务,同时排出了原告在忘记密码或在丢失手机和SIM卡的情况下根据有关有效证据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被告补卡的权利。同时作为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的被告免除了其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因此是无效的。被告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并为提供原告的神州行13530958148的正常使用的义务。至今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自己泄密的。
(三)涉案证据二《业务受理单》“其他事项注:服务密码是动感地带、神州行、神州大众卡客户的唯一有效身份凭证,请务必妥善保管。如不能提供正确的服务密码将不能办理我公司的任何业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条款也应属于格式条款。
1、原告首先声明,被告只提供了给原告用户密码及更改用户密码服务。没有提给原告服务密码。用户密码是原告知道被告也知道,其存储在被该网络系统中;服务密码只有被告知道,服务密码是否就是用户密码,被告没有明确告知原告。
2、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被告的谨慎义务,即免除了被告审核涉案补卡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身份的义务,同时排除原告在忘记密码或丢失手机和SIM卡的情况下,根据有效证据和有效身份资料要求被告补卡的权利。
3、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被告为其客户保密的义务,至今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自己泄密。作为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的被告应履行客户资料保密义务。
4、事实上被告业务管理非常混乱。上述格式条款明确显示:“如不能提供正确的服务密码将不能办理我公司的任何业务。”而原告妻子单娇莲在完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只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就将其13714390532神州行畅听卡的密码改掉了。据了解,只要肯花钱,深圳私家侦探随便可以打印法庭在座任何一个人的移动电话清单。由此说明服务密码不是唯一有效身份凭证,这一间接反映了被告业务管理是混乱的,其没有尽到保护客户通信权利通信自由的义务,其擅自为涉案第三人补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公民的通信权利和通信自由是无价,这次原告没有提供索赔诉求,作为经营垄断行业的被告应维护原告等所有公民的通权利和通信自由,履行保密义务。在此敬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采信原告的上述辩论意见。谢谢!
原告: 朱运德
日期:
(注:朱运德系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站长和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755-81895060,网址:www.szhunyi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