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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继承大陆居民遗产的规定

时间:2007/6/29|

阅读量:4293|

来源:朱运德

台湾居民继承大陆居民遗产
文本标签:继承赠予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确认台胞“继承人”的身份及其继承权。

   
“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两类。其中,法定继承人是指《继承法》第10、12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妇和丧偶女婿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可以主张继承权利的法定继承人,其继承顺序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但是,遗嘱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均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即,第一,被继承人是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设立遗嘱的;第二,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胁迫、被欺骗等情形;第三,遗嘱必须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产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第四,遗嘱可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其中代书遗嘱需由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签字证明;口头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处分方式,一旦紧急情况解除,当事人应当撤销口头遗嘱或以其他遣嘱形式代替。

   
台胞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或“起诉”取得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

   
“申请”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经处理过的遗产继承案件中,台胞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取得人民法院已经为其保留的相应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产已由人民法院为台胞保留了相应的遗产份额,故该部分遗产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台胞,因此其可以“申请”的方式取得该部分遗产。但台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时效,为其知道判决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起诉”是指台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大陆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未为其保留应得遗产份额的侵权行为给予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所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要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侵权人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台胞继承大陆遗产案件时,应通知在台的合法继承人前往参加诉讼。若发生应当通知而无法通知,或虽经通知但在台合法继承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发生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该继承人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