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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你做财产公证了吗?

时间:2007/6/30|

阅读量:1423|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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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来源:魅力深圳
 

  近期,记者从我市公证部门得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全市已有30余对夫妻到市公证处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随着国庆、元旦两大结婚高峰期的临近,婚前财产公证这种过去一年也办不了几件的公证事项,在滕州市开始升温了。

  故事一:文静秀丽的赵小姐是独生子女,父母在杏花村市场做了多年干杂海货生意,

家产达到上百万元,而她的男朋友谢先生只是一个来自农村的机关办事员。开始,女方家人担心谢先生是看中了她们家的殷实家底,担心女儿受骗。为此,谢先生特地和女朋友一起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彻底打消了女方家人的顾虑,同时,也赢得了女方家人的尊重。

  故事二:前几天,我市城区的钱先生夫妇悄悄来到公证处,想在未来儿媳不知道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儿子办理某小区一套三室两厅的房产公证。钱先生说:“过去生活水平低,为了买这套三室两厅的住房,花去了我们老两口大半辈子的积蓄。如今买了房,又担心儿子结婚后过不好离婚,白白让别人分了房产。我们想趁孩子结婚前办了房产公证,免得以后办理儿媳妇生气。”公证员说这样不行,公证前必须双方达成协议。老人只得回去硬着头皮把想法告诉“准儿媳”。儿媳虽说不高兴,但还是达成协议,平静地接受了婚前财产公证。

  故事三:王先生今年65岁,老伴两年前去世。去年,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47岁的李女士,两人产生了感情。王先生认为又找到了自己的另一半,开始张罗着和李女士结婚。当王先生将结婚的事告诉家人时,遭到3个子女的强烈反对。子女们担心王先生结婚后会把财产让给李女士一半。于是,王先生与李女士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才使风波平息下来。办理财产公证后,王先生如愿以偿地和李女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细说婚前财产公证

  在市公证处,市公证处主任彭伟告诉记者,所谓婚前财产公证,就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所做的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

  婚前财产公证以两种形式进行: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须双方当事人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带上身份证、财产凭证等。离异或配偶死亡的再婚者,还须带上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死亡证明。同时,双方草拟好协议书: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个人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等。

  在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另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财产公证,财产保护神

  市公证处主任彭伟介绍说:在过去的年代里,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相差不大,夫妻双方的财产没有大的悬殊,因此,没有多少人在结婚时会想到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所有权,从法律层面上保护了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则是对财产关系的进一步明确,不会影响未婚夫妻的情感关系。

  据了解,由于对新《婚姻法》的规定和婚前财产公证的不了解,前几年,我市主动到公证部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寥寥无几。最近,市公证处大力宣传各项公证业务,同时,派公证员到婚姻登记部门现场办理公证。这样,自愿要求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新婚夫妇就逐渐增多起来。目前,新婚夫妇办理的公证主要是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和婚前个人经商所得的财产。另外,再婚夫妇前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也为数不少。

  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由于离婚而造成一方财产损失的例子不胜枚举。据了解,截至目前,今年我市已登记结婚者近8000对,而在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有528对(不含到法院起诉离婚的)。由于社会离婚率的上升,部分当事人为争夺财产而反目为仇,甚至出现以诈骗钱财为目的的个案。有一位个体女老板,家中有百万财产,丧偶再婚后,不到一年对方就开始闹离婚了。原来,男方就是冲着她的财产来的。由于没有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最后,男方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了30多万元财产。

  可见,在社会竞争激烈、离婚率增加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婚后双方关系的稳定。从公证的实践看,婚前财产公证正是人们所希望得到的一种保护方式,是对依靠婚姻不劳而获行为的否定。特别是对某些不思进取或频繁离婚的男人、女人来说,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一种约束。

  理性看待婚前财产公证

  我市一位资深律师对记者说:“随着个人财产的增加,婚前财产公证的内容也在逐渐增加。除了婚前房产公证,动辄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房屋按揭款、企业、汽车等也成了公证内容。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断言,婚前财产公证折射出社会的进步,首先表明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不少老百姓有钱了;其次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婚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市公证处主任彭伟说,据我们了解,在西方发达国家,年轻人去申请婚前财产公证,脸上平静的神情就像是到副食品店买牛奶。据有关调查,我国现已有56.7%的城市居民赞同婚前财产公证。调查显示,越是文化层次高、法律意识强的现代男女,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态度越积极。他们的观点是,晴天里准备一把伞,既可以遮太阳,也可以挡风雨,没有坏处。

  据了解,有的外地公证处曾接到一些纯粹的“爱情公证”,像“一生只爱某某一个人”等五花八门的公证申请。市公证处主任彭伟认为,纯粹的爱情属于精神范畴,现有法律还没有相关依据可以为无形的感情作公证。公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合法性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现在公证处不接受纯粹的精神性公证。

  目前,我市婚前财产公证升温,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市青年的新型婚恋观。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能假定为将来就要离婚,更不能说夫妻双方互不信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对自己和对方的一种负责的表现,也是婚恋更加理智的表现,代表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我们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婚前财产公证会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到那时,“结婚,你公证了吗?”也许会成为一句时尚的问候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