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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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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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在此前曾经颇多争议的小区业委会该不该具有法人资格这一议题上,不少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目前业委会尚不具备法人资格。 在昨日的审议中,针对小区业委会应不应该具备法人资格,虽然有人大代表认为, 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按照民法通则,业委会如果要赋予法人资格,就必须要有独立的财产,用自己的财产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业委会是业主们推选的一个管理机构,没有自己的财产。从法人的必需条件来看,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这个资格。 有业委会成员也认为,业委会目前的主要工作是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起一个协调作用,成员大多数都是兼职。不具备能力独立来管理小区的一些事务,而在财政方面更加缺乏独立管理基础,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是要好一些。 事实上,目前无论是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是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都没有对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业委会既不是群众团体,又不是公司,更不是政府机构。 这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机构没有报批,没有发证,而有的仅仅是“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业委会法律地位理所当然受到严重挑战。 但是,同样因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共有物业利益受到侵犯时,这一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深圳目前仍缺乏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