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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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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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 |
两车相撞乘客亡索赔引出连环案 乘客家属起诉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出租车公司在先行支付赔偿后,将肇事另一方货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事故责任承担损失。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事故责任认定,货运公司应负担出租车公司损失的七成 案情回放 货车撞的士乘客身亡 巨额赔偿引出连环案 原告(上诉人):某物资运输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某货运公司 2001年7月15日,郭某乘坐由司机周某某驾驶的物资运输公司出租车行至福田区福华三路和益田路交叉口时,与周某驾驶的某货运公司大货车相撞,造成出租车司机周某某和乘客郭某死亡、出租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福田大队认定:大货车司机周某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周某某负次要责任,乘客郭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物资运输公司向郭某的家属先行垫付了事故赔偿费用20万元。2001年9月,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周某、某物资运输公司以及某货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56943.46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陈某申请撤回对物资运输公司的起诉,经法院裁定准许。 福田区法院于2002年6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某等人的损失包括: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197.68元、丧葬费4000元、餐费450元、死亡补偿费80169.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800元,合计134116.78元,由某货运公司赔偿上述款项的70%计93881.75元,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02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2002年6月28日,陈某等人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物资运输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人选择客运合同之诉要求某物资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项目,陈某等人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51680元、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需生活费382893.50元、误工费439.13元、交通费1500元、丧葬费4000元,合计740512.63元,扣除某货运公司给付的赔偿金93881.75元和某物资运输公司已预先支付的20万元,某物资运输公司实际应赔偿陈某等人损失共计446630.88元。某物资运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物资运输公司作为运输方,在乘客无过错的前提下未履行安全运输义务,造成乘客死亡及财产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计算损失,故某物资运输公司认为赔偿数额显失公平的理由不成立。因一审最后判决数额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经福田区法院强制执行,某物资运输公司交纳了执行款。随后,某物资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货运公司按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其该项经济损失646630.88元的70%,共计452641.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出租车大货车责任三七开 货运公司按比例赔偿损失 某物资运输公司起诉的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负次要责任,乘客郭某无责任。根据该责任认定,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最终应当由终局责任人在其过错范围内予以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某物资运输公司违反客运合同的原因主要是某货运公司司机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对于某物资运输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某货运公司作为终局责任人依法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予以赔偿。某物资运输公司由于交通事故对乘客郭某家属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共计646630.88元,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予以确定,并已执行完毕,应予认定;同时,某货运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已有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认定,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计算,某货运公司应赔偿某物资运输公司损失的数额为452641.62元(646630.88元×70%)。某物资运输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某货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某物资运输公司损失452641.62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600元,均由某货运公司负担。 法官手记 交通事故赔偿如何起诉至关重要 本案虽是一起常见的交通肇事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但涉及到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不真正连带债务。物资运输公司和货运公司分别基于违约和侵权两个事实,而对于郭某的继承人负以同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两个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端于德国,通常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即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的关系。 本案中,陈某的亲属郭某乘坐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出租车,二者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死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某物资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郭某的继承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郭某的伤亡又系某货运公司的司机违章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某货运公司应对郭某的继承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某物资运输公司和某货运公司分别基于违约和侵权两个事实而对于郭某的继承人负以同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两个债务,其中任何一公司的完全履行,另一公司对郭某继承人所负的损害赔偿债务即消灭。由此可见,本案属不真正连带债务。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债的双方当事人主、客观原因影响,债权人择一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即享有补充请求权 陈某为何能二次起诉?这就涉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问题。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数个请求权竞合产生的债务,按照请求权竞合理论,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求权目的相同,又无其他约定时,债权人应当择一行使,即在数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选择并行使一个请求权后,其他请求权自行消灭,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获得重复履行的不当利益。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也只能选择数个债务人中的一个债务人请求给付。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债的双方当事人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债权人择一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不能实现。如债权人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或者胜诉后因债务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以致请求权只得到部分满足或全部不能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即享有补充请求权,另案向其他债务人请求给付。就本案来说,郭某的继承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以侵权为由分别向两债务人即某物资运输公司和某货运公司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随后又撤回了对某物资运输公司的起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终结后,就其损害赔偿不足部分另行提起违约之诉,要求某物资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完全符合上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享有补充请求权的理论。 需指出的是,债权人行使补充请求权另案起诉其他债务人时,如何确定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范围非常关键。以本案为例,在郭某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选择侵权责任向某货运公司请求给付,则该公司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依当时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总赔偿额为134116.78元;此后,其继承人选择违约责任向某物资运输公司请求给付,则赔偿范围和标准依最高人民法院后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总赔偿数在646630.88元以上,选择不同,结果相差数十万元。倘若将前案未能履行的债务作为后案的债务,等于让某物资运输公司承担了前案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不公平,也于法无据,故后案违约责任人只能承担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受害人的那部分损失;反之,若前案亦按违约责任归责进行裁判,则对某货运公司不公平。因此,债权人行使补充请求权时,其他债务人的清偿范围,应以后案审定的标的额减去前案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余额为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分析,均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的请求权未得到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权是否未得到满足,债权人负有举证义务,倘若债权人的债权于前案已得到满足,则债权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行使补充请求权。尽管各债务人的债务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独立产生,但有时都是由于最终可归责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这种可最终归责的债务人就是终局责任人 某物资运输公司向某货运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法理依据,涉及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问题,即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说,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基于内部分担关系而产生的内部求偿权。但如果存在某个债务人应终局负责,为维护公平,应允许其他债务人向该终局负责的人追偿。所谓终局责任人,就是指对于数个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换言之,尽管各债务人的债务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独立产生,但有时都是由于最终可归责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债务的发生,这种可最终归责的债务人就是终局责任人。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就本案来说,造成某物资运输公司未能安全将郭某运送到目的地的原因固然与其自身的驾驶员有关,但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主要责任在于某货运公司司机的违章驾驶。故某货运公司系终局责任人之一,某物资运输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某货运公司追偿,要求该公司按照过错程度和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慈云西) 法律小讲堂 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 企图转移财产怎么办 问: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在草拟离婚协议准备对财产进行分割时,我丈夫突然拿出一笔数额很大的债务,说是他做生意时因资金周转不灵跟生意伙伴借的。据我所知,他的生意一向很好,效益也不错,我怀疑他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转移财产。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伪造债务,制造伪证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定什么罪名,如何处罚,还要看案件的具体情节,结合其他相关法律。伪证的认定,可以请相关的鉴定定机构予以鉴定,最终由法院认定。(如风) 用他人身份证入职 遭解雇该怎样维权 问:我在入职时,因为不满18周岁,所以使用了我姐姐的身份证。厂方将我解雇后,我申请仲裁,厂方却一口否认曾经与我建立过劳动关系,理由是在他们的员工花名册与工资表上从来没有我的名字,而只有我姐姐的名字,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如果用人单位矢口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应该尽量向法院提供自己冒名使用他人身份证的有关情形,比如你可以提供有关工友的证明、你姐姐的身份证、特别附有你自己的照片的厂牌、工作证或者体检表等。或者提供你姐姐不可能在该厂上班的有关证据等。如果你确实什么证据也提供不了,就应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你姐姐在公司工作的有关资料(如劳动合同、体检表、入职申请书等),从而证实你的陈述比厂方的陈述更可信。(余长勇) 【法官简介】 慈云西 慈云西,男,1966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毕业,法律硕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二级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承担过简易程序、民事侵权以及劳动争议等专项调研工作,曾发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冲突与协调》、《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及其救济方式之探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理体系架构与方法论思考》等学术论文。 |
作者:本报记者吴涛实习生刘青通讯员谭晓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