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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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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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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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山西日前对长治中级人民法院“实支费”事件进行了处理,长治中院执行局李露刚局长和胡晓晶副局长已被处以行政警告处分。目前,长治市委已要求长治全市法院系统开展法院干部作风整顿活动。
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21日,山西省长治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和平向在山西采访的记者通报了“实支费”事件的最新处理情况:长治中院执行局李露刚局长和胡晓晶副局长已被处以行政警告处分。
同时,马和平指出,媒体的监督是件好事,长治中院的“实支费”事件反映出法院一些干部的素质有问题,与被执行人交流过程中的言谈上也出现了问题。 马和平称,目前,长治市委已要求长治全市法院系统开展法院干部作风整顿活动,要求全市法院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对这几年来所有案件的执行费进行全面排查、重新核算,一旦查出问题,就应立即向省高院进行专题汇报,并在网络上进行公布。 就在昨日,长治中院在太原新闻网上发布了一则《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高额执行费”核实处理情况》的消息,也公布了对执行局局长李露刚、执行局副局长胡晓晶行政警告处分的最新结果。 该消息称,“经核实,长治中院收取20万元执行费是不合理的。一是长治中院收取的20万元执行费计算错误。按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确定的标准,对两起案件涉及的9446平方米的商铺与住宅房,以均价6000元计算,标的总额为5668万元,应收执行费5.868万元。二是长治中院将应当单独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27万元列入执行费项目收取。三是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两项相加合计11.795万元,长治中院通知杰昌公司交纳20万元,超出应收款项8.205万”。
东南快报报道的备受全国关注的长治市中院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案件被执行方交纳天价“实支费”事件,目前有了新进展:8月17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正式回应天价“实支费”事件。 一问:案件执行费用和实际支出费用,到底有什么区别?按相关规定,交了该交的费用,就是“实际”。难道还有除此之外的其他什么实际吗?坚决不能有!如果有,在该院也好,在别的院也好,赶快查,赶快退。
2007年7月下旬,本报接到读者来信称:闽商苏先生、郑先生等人组建的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昌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中的纠纷,被山西省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起 诉。 案件判决后,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治中院)在执行时,向杰昌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费和150万元实际支出费(以下简称“实支费”)。150万元天价“实支费”法律依据何在?所用何处?其中是否存在乱收费?7月25日至29日,本报记者赶赴山西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