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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涉嫌犯罪员工签不报案协议引纠纷

时间:2007/8/26|

阅读量:1206|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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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本报讯 航空公司发现员工林某挪用营业款后,竟与之签署了以不报案为条件的高额赔偿协议。因未取得约定款项,公司将林某告上法庭。近日,杨浦法院认定双方协议无效,驳回航空公司11.8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判公司返还林某6.5万元。

  “不报案协议”引发纠纷

  2005年10月,全日本空输株式会将前员工林某诉至杨浦法院,要求林某支付赔偿金及违约利息共11.8万余元。“全日空”诉称,2002年8月至2005年2月,林某在全日空上海办事处从事飞机票开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11.6万余元营业款占为己有。在公司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前,林某及其父母主动提出私了,后公司与林某签署《协议书》,约定:林某退还全部营业款,并以同等金额赔偿公司损失,公司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林某退还了营业款但未按约支付赔偿款,故诉至法院。

  林某大呼冤枉,称“全日空”以她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进行纠缠,上门损害名誉,并以交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进行敲诈,胁迫她签下了《协议书》。

  挪用公款员工被判拘役

  为慎重起见,杨浦法院将此案移送犯罪行为地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2007年3月26日,林某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林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款后不开具发票、收款金额不输入电脑,只开具收据给乘客的方式,将乘客因改签航班而追加支付的费用挪用。法院据此判处林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全日空被判还钱

  至此,案情已水落石出。杨浦法院认为,林某在全日空上海办事处担任商务员期间,挪用营业款项触犯刑法。林某和“全日空”均知晓该节事实,仍以林某给付退还款、赔偿款,“全日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对等条件,订立《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危害国家公序,显属无效。

  因此,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公安机关于侦查中查明,林某实际挪用资金为5万余元,该款应退还“全日空”,林某亦实际交付。“全日空”收取林某11.6万余元,超出林某实际挪用资金的部分,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予返还。作者: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