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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未行的个人征信是变相霸王条款

时间:2007/8/26|

阅读量:1209|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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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来源:新华网
 

    叶 雷  作者文集

    有媒体报道,目前央行已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这就意味着今后手机、电话欠费可能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到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甚至将影响到房屋或其他消费贷款。

    此举遭到不少质疑。有人认为,欠费和失信不能划等号;有人认为,个人信用不能由电信银行来作主;有人认为,这是垄断企业对个人信用的绑架……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回应称,每家银行都有一整套合理的信用考评办法,不会简单地根据个人征信系统的某一条负面信息就对客户“一票否决”。而且个人拥有信息知情权和请求修正权。

    信用在当前市场经济社会已成为一种必需,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无疑是件好事,但为什么人们对于将电信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做法却是否定多于肯定呢?笔者认为,原因在于人们感觉此举背后其实是电信和银行部门自己制定规则,自己当裁判,而用户只能任其摆布。更进一步来看,这体现的是人们对我国目前个人征信立法缺失的担忧。

    美国作为个人征信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征信体系是建立在相对健全的法制基础上的。至今,美国已经颁布了《隐私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信息自由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披露。而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征信立法的讨论,至今仍处于征信立法前期准备阶段,统一的征信法律具体出台时间还遥遥无期。没有法律保障的个人征信体系,极易演变成“霸王条款”,变成侵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帮凶。由此可见,人们的担忧是有道理的。

    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立法,还面临着不少的障碍。法治观念还没有在我国培育成熟, 广大民众尚未形成信用消费的习惯,依法维权的生活方式也还未形成,社会各界尚未形成征信立法的一致动力。而银行、电信、保险、工商、税务等均认为自身最具有征信的资格和能力,造成征信主体多元化、利益被分割、部门争论激烈的局面。另外,我国法律界对个人征信的研究也还太少,理论方面支撑不够。这些客观存在的困难令我国的征信立法进展缓慢。

    建立个人征信体系是大势所趋,在相关的征信法律法规产生之前,为了保证征信实践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应该大力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管理条例,以政府政策推动征信立法。

    将具有比较广泛群众基础的电信缴费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确实反映了我们社会信用观念的一种进步。笔者作为普通群众的一员,衷心希望这种征信实践能够尽可能地在相关法律的规范下让人们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