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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也可享养老保险

时间:2007/8/28|

阅读量:1197|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截至7月31日,在深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务工达341万人,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有220人,平均养老金达到了1298元/月。记者昨日(27日)从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有12.26万人,个人账户已做实。而针对劳务工流动性大等实际情况,深圳新养老保险

条例出台了4项关爱措施。

  劳务工缴费基数降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初纲告诉记者,根据以前的条例,深圳非户籍员工的最低缴费基数规定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而实际上,深圳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收入达不到这个标准,不少农民工,特别是龙岗、宝安等地的农民工收入大多在市平均工资以下,他们往往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法进入养老保险体系。

  针对此种情况,深圳新的养老保险条例降低了农民工的缴费基数,由原来的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特区内和宝安、龙岗两区的最低工资分别为810元和700元),从而使缴费基数与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降低了农民工的参保门槛。有关专家表示,新规定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取消退休前五年须连续缴费限制

  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在这5年时间,如果有一个月未能按时缴费,在退休以后就不得享受应有的社保待遇。由于农民工工作的变动性较大,这一规定无疑剥夺了不少农民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农民工退休前5年必须在深圳连续缴费的限制,从而使他们和深圳户籍员工享有同等的退休养老权利。

  退休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费

  供了多年的养老保险,退休以后万一急需用钱,能否退保?退保后原来投入的费用会否被冻结呢?对此,深圳新的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保,可享受一次性的生活费。而为鼓励农民工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减少盲目退保,新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满缴费年限的农民工,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费。根据条例规定,一次性的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的,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养老保险能否“随身行”?据了解,由于我国暂时没有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的办法和平台,各地保险政策也有所不同,农民工在转换工作时候,养老保险如何转、转给谁也就成了难题。

  新条例规定,退休前离开深圳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如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如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可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费,并终结其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