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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定三种垄断行为

时间:2007/8/31|

阅读量:1176|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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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王宇 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据介绍,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