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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上调省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深圳增112元

时间:2007/9/3|

阅读量:1160|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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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来源:信息时报

  广东上调省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7月起计发,广州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2元,深圳增加112元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继广州市率先公布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为全市50多万离退休人员人均“加薪”145元后,省直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

老金调整方案昨日也已出台。驻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和中山的省直单位退休人员本社保年度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82元、112元、76元、73元和72元。

  记者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该局昨日向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各单位下发《关于2007年度省直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0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省直单位离退休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其中,驻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和中山的省直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82元、112元、76元、73元和72元,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164元、224元、152元、146元和144元;驻其他地区的省直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8元,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6元。此外,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还将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元基本养老金。其中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60元的,按60元调整。参保人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要核实的,由省社保局核实后按60元标准补发。此次本人缴费年限的核实仅涉及本次待遇调整,此前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核。

  此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7月起计发,其中2007年7、8月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额在2007年8月补发。9月份起按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