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9/17|
阅读量:1154|
来源:朱运德
|
2007年09月17日 深圳特区报 |
许宗衡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 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出台 【本报讯】(记者刘键)今年初,许宗衡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政府部门失职要向市民道歉,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日前,这一现代责任政府的理念以制度方式得到了落实。9月14日下午,市长许宗衡主持召开市政府四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必须向公众道歉。 责任政府建设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自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1+6”文件实施以来,我市在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完善行政问责制、推进责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细化、完善“1+6”文件的相关规定,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进一步明确提出:政府部门失职要向市民道歉。市有关部门随后开始加紧起草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将这一全新的现代政府管理理念以制度形式予以确立和规范。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办法(草案)》提交会议审议。 根据《办法》,我市将实行重大事故事件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制度和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责任检讨制度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后,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门报告。报告应当说明行政措施是否得当、管理制度是否缺失、是否疏于内部管理等履行职责有关情况。存在履责不力的,应当剖析原因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失职道歉制度规定:政府部门自我发现或者经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道歉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我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作出,道歉内容必须载明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办法》体现出三方面的鲜明特色:一是强调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充分体现了加强责任政府建设的高度自觉意识;二是强调检讨及道歉必须与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相结合。《办法》规定:政府部门在实施检讨和道歉过程中,必须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未能按期落实整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三是强调检讨及道歉必须与实施问责相结合。《办法》规定: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表明失职道歉并不会替代责任追究。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修改稿)》、《深圳市行政监察申诉案件处理办法(草案)》等相关加强责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文件。会议强调,现代政府首先必须是一个责任政府。政府部门不仅要对失职承担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要向公众承担道义责任。实施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制度,既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有力措施,也是建立现代责任政府的必然选择;既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性的重要体现,也是政府自身建设规范化、法制化的需要。《办法》正式发布之后,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进一步树立起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会议还审议了其他事项。 |
作者:记者刘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