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9/22|
阅读量:1164|
来源:朱运德
2007年09月20日 深圳商报 |
光明新区明确发展定位 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日前发布 新区应当成为循环经济与自主创新的示范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试验区,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生态区,知识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聚集区 【本报讯】(记者陈晓薇)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日前通过第34期《市政府公报》发布。《规定》的施行,将为上月才揭牌的光明新区的管理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并使其规范化。 光明新区的范围为现宝安区光明、公明街道行政区域,面积156.1平方公里,人口约80万,是深圳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规定》为新区的管理体制、机构运作、发展定位、城市建设、产业导向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新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高效便民的新型行政管理机制;新区应当成为循环经济与自主创新的示范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试验区,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生态区,知识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聚集区;新区应当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高端服务业、特色旅游和绿色生态农业,充分发挥产业聚集效应,重点引进低能耗、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业。 《规定》指出,新区应当确保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要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居住环境。要在土地利用、资源配置以及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创新。 据了解,市政府在光明新区设立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新区范围内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新区开发建设中长期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新区招商引资、产业布局和入区企业项目及其用地评估的前期工作;参与编制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与该区域相关的各层次城市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负责组织新区内土地整备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工作,等等。 经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新区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和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在新区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未在新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区管理的需要,将其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依法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但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区)级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权,由宝安区政府统一组织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市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力、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 |
作者:记者陈晓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