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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下调八行业应税所得率

时间:2007/9/23|

阅读量:1126|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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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09月23日    深圳商报

国税总局下调八行业应税所得率

有关负责人强调,此举并不等同于调低税率

【据新华社9月22日电】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对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了调整。国税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对这次调整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强调下调8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不是调整税率。

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调整应税所得率不是调整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根据规定,不管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因此,应税所得率并不等同于税率。个别媒体曾报道调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消息时,由于不够了解有关情况,说成是国家税务总局调低部分企业所得税税率。这是不准确的,容易使纳税人造成错误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本次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数据、国家宏观经济数据,并考虑不同地区进行测算后,对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的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呈现三大变化:对行业进行细化,适当降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以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事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在此次调整中没有变化。

据悉,新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农、林、牧、渔业3%至10%;制造业5%至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至15%;交通运输业7%至15%;建筑业8%至20%;饮食业8%至25%;娱乐业15%至30%;其他行业10%至30%。

概念辨析

应税所得率并非税率

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税率。根据规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