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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规定妻子不可调查丈夫私房钱

时间:2007/9/27|

阅读量:1125|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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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09-27 作者: 来源:东方早报

  昨天,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期间,由江苏省政府提请审议版本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内容被删除。

  如此一来,就引发疑问

:妻子到底有没有权利去调查丈夫的“私房钱”?银行等相关金融单位是否有配合调查、提供方便的义务?这些原本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规定变得“扑朔迷离”。

  鼓励夫妻联名登记财产

  “这一条款的争议性很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向早报记者表示,有委员在审议期间提出,奖金、股票、基金等“隐性收入”并不是丈夫的专利,许多女性也是“理财高手”,在投资上不亚于男性,如只赋予妻子的权利,则对丈夫也颇失公平。

  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平维护双方的权益,删除的内容在审议期间被另一新增条款代替。草案规定,对不动产、船舶和机车等在登记产权时,如提出联合署名,则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此外,为与删除内容保持延续与过渡,新增的条款还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受同等的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以维护双方的财产知情权。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鼓励联名登记财产相对12年来的老办法在能维护妻子的权益上已有很大进步,但最终是否能上升到“有权调查”丈夫的其他财产还要看二审的结果。

  “婚内强奸”被删

  虽然草案提出,离婚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前或者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但有关“婚内强奸”的表述被删除。江苏省人大在审议期间认为,有关这一表述的相关条款需要再次“斟酌”。

  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婚内强奸”是不是犯罪目前是法学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焦点,因此人大建议删除有关条款,“这不属于地方性立法的范围”。

  记者了解到,为了解决性骚扰目前普遍遭遇举证难、界定难等问题,草案还提出,超市、商场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搜查女性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