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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擅自公布他人邮箱最高罚1.5万元

时间:2007/9/27|

阅读量:1153|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09-27 08:14:19 作者: 来源:信息时报

广东拟规定擅自公布他人邮箱最高罚1.5万元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以及个人信息资料

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最高可罚1.5万元。

昨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9种行为。

出现事故24小时内上报

《草案修改稿》要求,发现计算机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24小时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取消联网资格。

规定九种禁止性行为

《草案修改稿》规定了9种禁止性行为: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公安机关泄露信息担责

《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或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