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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上诉被加刑两年

时间:2007/9/28|

阅读量:1191|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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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09月28日  京华时报 

北京朝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贾秀军被加刑2年

                    贾秀军(左一)被带到法院。京华时报资料图

本报讯 (记者王阳)“望京黑煤串案”中落马的朝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贾秀军,一审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但市二中院认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将此案发回朝阳法院重审。昨天记者获悉,贾秀军因受贿终审被判5年。
 
 贾秀军今年47岁。1997年11月起,他开始担任朝阳区环保局的副局长、党组成员。检方指控,1999年,通过他人介绍,贾秀军结识了从事煤炭销售的李建明。应李建明的要求,贾秀军称李建明是自己的亲戚,并授意北辰热力厂和望京蓝天供热中心多用李建明的煤。为此,李建明在2002年给了贾秀军20万元现金,并在贾秀军的授意下,以贾的妹妹的名义存入银行。同年7月28日,李建明将上述款项从贾的妹妹处取走。2005年4月21日,在司法机构调查李建明的行贿事实时,贾秀军向反贪部门投案。

去年6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贾秀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该院适用刑法第63条的规定,在法定刑罚以下对贾秀军量刑,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不服判决的贾秀军上诉,其辩护人提出,贾秀军收取20万元后主动予以退还,且在退钱3年后投案,不宜再认定为受贿罪。

去年8月,市二中院作出裁定:贾秀军已经构成受贿罪,且不具有《刑法》第63条规定的“在法定刑罚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并依法将此案发回重审。

去年12月,朝阳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贾秀军5年有期徒刑。宣判后,贾秀军及其律师再次上诉。

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终审裁定称,根据查明的本案事实及情节,法院重审后对贾秀军依法减轻了处罚,因此作出5年徒刑,量刑适当。一审法院此前判处的3年有期徒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已被撤销,不能生效,也不能对重审后的量刑发生影响。据此,该院判处贾秀军5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并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