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网站新闻
网站新闻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婚恋指导
婚恋指导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广东规定警方可行政处罚包二奶

时间:2007/10/5|

阅读量:1159|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0月05日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薛江华报道:处罚包二奶缺乏法律依据?本月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诸如“包二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出台后迅速引发各界热议。

  警方介入是否有法可依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首先在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其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一位律师则有不同看法。这位律师指出,“包二奶”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是以公开的夫妻名义存在,但实质上不过是重婚的“改头换面”,同样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他还认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干预,真正缺乏的应该是操作层面上的措施配套和对细节的完善,而不是法律根据。

  很多接受采访的市民则表示,既然“嫖娼”都要受到行政处罚,那“包二奶”很多情况下都是包养的“暗娼”,等同于变相“嫖娼”,更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公权力适当介入有必要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包二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重婚”或者“ 婚外情”,但无论如何,当事人都可能因为“包二奶”引发多重矛盾,从而出现若干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有诉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等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调解、缓和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为申请离婚的无过错方提供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有力的证据支持,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权益。但她并不主张公权力的主动介入,因为“主动介入是公权力的浪费,也是不现实的”。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原负责人黄淑美律师则认为,因为举证困难等问题,引入公权力对“包二奶”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缺乏可行性,但《办法》所体现的法律威慑力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

  处罚“第三者”是个进步

  虽然社会上对于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一直口诛笔伐,但都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谴责,《办法》突破性地将“第三者”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内。

  黄淑美对此给予肯定。她表示,这是一个进步,对“第三者”也有一定法律约束和处罚。卓冬青认为这是《办法》的特别之处,“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第三者’可以爱这个人,但绝不能同居,因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一位律师指出,对于“第三者”和“出轨者”更应该从经济上加大处罚,从而增加“包二奶”的成本和风险,因为“无过错方(大都为女性)大都不会考虑感情问题,而是更多地担心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