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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解释:国庆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

时间:2007/10/7|

阅读量:1147|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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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10-07 10:11:18 作者: 来源:解放日报

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6日)给出权威答案。

在7天国庆长假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根据规定,节

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加班如何“补钱”?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工资基数怎么算?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

小时工怎么补钱?

小时工在10月1日至3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10月4日至7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