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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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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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 |||||
2006年8月30日下午,宝安区法院龙华法庭对此案开庭审理,庭上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代理律师展开激辩。直到昨日,等待一年多的“假一赔十”案终于再次开庭。 被告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假 对于袁先生等3人的动机,被告律师也提出了怀疑,认为有“专业打假恶意索赔”的嫌疑。昨日,原、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再次拒绝调解。经过休庭,法庭进行了当场宣判,3名原告获胜。法庭表示,《消法》中“假一赔一”是赔偿的底线,而对于双方的约定,在民事上并没有上限。“假一赔十”以一种承诺的形式出现在收据上,就应该承认其法律效用。 最终法庭判决,被告在3日之内向原告赔偿手机价款的10倍金额,分别为1.64万、1.64万以及1.37万元。此外,原告的手机检测费500元以及工商查询费60元,也由被告承担。 消委会称该案具标本性意义 “这起维权案例对于今后的消费维权将具有标本性的意义。”宝安区消委会秘书长吴利东告诉记者,在深圳该起“假一赔十”案例尚属首例。 对于该案消费者最终能够胜诉,吴利东认为充足的证据也是关键,商家将承诺写到了发票上,而此前的许多消费投诉往往是商家打出承诺横幅,出现纠纷后将承诺横幅撤掉,导致消费者取证困难。因此他提醒消费者,应妥善保存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在购买商品时,看到商场有诸如“假一赔十”的信息时,应在购买收据、发票、电脑小票等上面主动要求商家写上此承诺,以作为证据。 |
他比王海厉害十倍?
“只要他们是属于消费者维权,我们还是支持的。”当记者询问本案原告之一的消费者袁先生是否有可能成为“王海”式的专业打假者时,深圳消委会如此回答。与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不同的是,王海抓住的是《消法》“假一
就在今年5月,本案原告之一袁先生在浙江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刚刚打赢了一场性质相同过程相似的案子。袁先生于去年12月在慈溪某手机销售店买了两部CECT手机,并要求店主在收据上清楚写明“假一赔十”。后袁先生证实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今年“315”袁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经审理,当地法庭判决被告败诉,按“假一赔十”全额赔偿原告三万多元钱。
昨晚记者联系了在浙江做生意的袁行升,他承认的确在浙江打过这个官司。但他认为,这并非“职业打假”,而是为了给那些卖假的人“一个教训”。他向记者表示,他们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了,在深圳的这起官司包括律师费、鉴定费等总共花了3万多元,如果败诉那就“亏大了”。此外,在佛山等地他还打过多次此类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