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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时间:2007/10/24|

阅读量:1129|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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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0月24日  来源:新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