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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拟修改 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 

时间:2007/10/25|

阅读量:1159|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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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0月25日07:01   北京青年报      
  
实施了3年多的道交法第76条拟作重大修改,昨日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在坚持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赔偿的原则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细化为四档,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负全责时,机动车最高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自从2004年5月道交法实施以来,第76条第1款第2项一直备受关注。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受国务院委托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道交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一方担责;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这种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得到了社会的积极评价,但社会上对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中责任承担问题也有反映,比如行人和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或行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何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保护,道交法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作了规定,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不统一。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曾多次提出修改意见。

权威访谈

机动车多担责源于民法通则规定

本报讯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多承担责任。不少机动车驾驶人认为这不公平。昨日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机动车多担责源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问:为什么法律精神要求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多承担责任?

答: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而言是相对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运用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机动车要多承担一些赔偿责任。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在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仍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侧重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也增强了法律可操作性,还可以统一全国各地机动车责任比例标准。

问:修正案草案规定,机动车无责,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10%的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原来国务院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赔偿最多不超过10%。这次对道交法修正过程中,采用了原来的比例,主要是考虑到事故处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实践,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了,除此之外也没有一个其他的比例比它更有说服力。

具体修改

修正案草案将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