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录用通知书中有“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解除预约不构成歧视
据新华社电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近日在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落槌。原告陈龙虽然获得了被告昌硕科技有限公司的5000元补偿,但因法院一审认定昌硕科技的《录用通知书》书中已经声明“体检不合格
者不予录用”,因而昌硕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龙解除预约并无不妥,不构成乙肝歧视。判决后,陈龙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一、陈龙应聘时,尚在大学校园就读,因此不适用于劳动法,所以陈龙不能根据劳动法要求赔偿误工损失。
二、正因为陈龙当时没有毕业,不能签劳动合同。所以昌硕公司寄给陈龙的《录取通知书》,只是一张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预先约定,法律中简称预约。乙肝表面抗原状况是体检的重要指标,体检合格是昌硕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的录用(即预约)生效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陈龙是明知的。
三、昌硕公司将乙肝表面抗原状况列为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前的预约生效条件,在当时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更何况陈龙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已经签字承诺接受昌硕公司的这一条件。因此陈龙体检没通过,公司提出解约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