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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刑满十年无档案向原单位索赔146万元

时间:2007/11/2|

阅读量:1126|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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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1月02日01:44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 因认为原单位十余年来未按规定为其办理档案转移,致使其无法缴纳各种保险,享受不到政府救济,曾为银行职员的孙先生将原单位诉至法院,索赔146万余元。

  昨日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孙先生称,17年前,他因盗窃旅行支票被判刑,失去了在某银行的工作。孙先生称,按规定,因判刑被单位开除的人员,档案应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保管,以保证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将档案转到街道或新工作单位。但银行将其开除后,没有按规定转移档案。自1998年刑满释放后,他就到原单位要求转移档案,但一直被拖延耽误,直至今年6月才有了结果。

  孙先生称,多年来由于没有档案,自己无法缴纳各种保险,也拿不到退休金,“我得了骨瘤,花了十几万元手术费不能报销,欠了一屁股债。”按照孙先生的估算,包括因无法租到

廉租房造成的损失,自己各项损失总计约为146万余元。

  银行代理人并不认可孙先生所称多次要求转移档案的情况。该代理人称,孙先生服刑期间,银行根据《干部档案管理条例》一直保存其档案。直到今年5月,孙先生自称已经联系好了职介中心,到单位要求转移档案,银行经过核实后,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

  该代理人同时认为,孙先生现在主张权利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且个人档案转移与否不影响再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参保等。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