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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令流动妇女返乡孕检

时间:2007/11/4|

阅读量:1154|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不得强令流动妇女返乡孕检

    2007年11月04日    深圳商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布流动人口计生便民维权措施

不得强令流动妇女返乡孕检

【本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近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布《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规定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不得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不得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孕检和乱收费。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展开严厉查处和公开曝光工作。

按照10条便民措施,现居住地需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生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在其集聚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生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主动送服务、送药具上门。在向流动人口户籍地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时,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逐步取消由流动妇女本人邮寄报告单的方式,改为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网络传递,减轻流动育龄妇女的负担。